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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政办发[2007]110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市属国有企业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移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不含省属划转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共15所,其中,9所学校正常从事教学活动,2所学校已移交地方政府,4所已停办。共有在职人员284名(不含停办学校),其中含外派人员12名;离退休教师234名,其中含外派教师24名(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移交和接收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将自办中小学校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区)人民政府。
  三、移交原则
  整体移交,无偿划拨,平稳过渡,不留后遗症。
  四、移交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正在办学的9所中小学校
  (二)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的在职教师
  五、移交内容及办法
  (一)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在职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编制范围内,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离退休教师移交。企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具备教师资格且在企办中小学校离退休的教师(包括在没有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人员)。
  3、新增人员移交。企办中小学新增人员是指2005年6月30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根据实际需要,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调入的具备相应条件的业务骨干。
  4、企业外派人员移交。企业外派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按有关规定派往社会学校教学,现仍从事教学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5、企业外派离退休教师、停办前企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及在职教师已经移交地方而离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不参与移交。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审定人员资格后,进行工资套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工资差额,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已停办的企办中小学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
  (二)资产移交
  1、学校现占有的土地、建筑物、各种设备仪器、图书等资产,清查核实后一次性无偿划拨给县(区)人民政府。
  2、移交前学校的债权、债务由企业负责清理,移交后县(区)政府、学校均不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连带责任。
  3、由市、县(区)土地、国资、房产等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免征契税和有关规费。
  4、校内有租赁行为的,经双方协商,应完善有关条款,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经县(区)政府同意,可继续租赁。没有合同的,由各企业终止租赁行为。
  (三)移交经费
  1、经费补助。设三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到2010年9月30日结束。由市财政核定办学经费基数。过渡期内,企业和市财政各承担50%办学经费。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2、经费拨付。过渡期内,企业依照移交协议将承担的办学经费逐年拨付有关县(区)财政。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年拨付有关县(区)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全额划转基数解决办学经费,企业不再承担。
  六、移交时限及步骤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市有关移交政策,采取由各企业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签订协议,市移交办作为监交人身份一同签字的方式进行。移交工作从2007年10月份启动,2008年8月底前结束。
  第一步(2007年10月至12月):启动移交工作,建立机构,制订方案。移交方与接收方成立工作机构,制订移交方案。
  第二步(2007年1月至2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核定移交人员。由移交方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有关移交政策,并配合接收方进行移交人员资格确认,核定移交人员。
  第三步(2008年3月至4月):协商沟通,落实政策。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资套改,核算办学经费,落实移交人员待遇。
  第四步(2008年5月至6月):落实方案,审核把关。市移交办审核并批复县(区)与企业申报的移交人员及资产,核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移交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
  第五步(2008年7月至8月):签订协议,整体移交。交接双方正式签订移交协议,各有关部门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划拨资产、接续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
  七、其它事宜
  1、移交后,企业要继续保障学校水、电、暖、共用场地、道路以及通讯、广播、电视等的供应和使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移交后学校使用企业的水、电、暖等实行独立核算,由学校支付费用。
  2、教职工住房。教职工已拥有企业内住房,按照国家房改政策,房随人走,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未获得成套住房的人员,企业应允许继续使用现有住房(非移交资产)。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解决教职工住房纳入县(区)公办学校教师住房问题之内,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
  3、社会保险接续。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接收地政府教育部门审核,人事、编制部门审定的移交人员名单,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企办中小学移交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等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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