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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3]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在坚持不懈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全面胜利的同时,要通过认真总结经验,举一反三,着力加快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促进公共卫生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警示我们,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人员往来日趋频繁的现代社会,疫病危机随时有可能发生。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容应对疫病危机的根本之策。各地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把公共卫生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公共卫生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要针对一定时期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制定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使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在三、五年内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大卫生”观念,把做好公共卫生工作与各自职责内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同检查。各级政府应每年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在公共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制定预案,强化责任,建立适应公共卫生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强有力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和专兼结合的公共卫生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修订完善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制订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日常公共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乡(镇)长和卫生院长为副组长,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可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配备专职防疫人员,由乡(镇)卫生院长兼任组长(站长)。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乡村医生兼任防疫员的职责,并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中明确其应承担的卫生防疫工作任务。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卫生防疫职责的乡村医生,一经查实,要吊销其乡村医生证书;对承担并完成卫生防疫工作任务的县、乡、村医生,应由县级财政安排防疫岗位津贴。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卫生防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公共卫生工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解决好其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公共卫生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畅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省、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疫情信息网络系统要延伸到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形成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并与政府公共服务网相衔接,有效做好公共卫生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和预测,建成一个反应敏捷、信息畅通的公共卫生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乡(镇)卫生院要实现与县(市、区)卫生防疫疫情信息系统的微机联网。村一级要有传递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电话,并保障其畅通。乡村实行两条线信息上报体系,即村一级的卫生信息和疫情由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报告,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要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旦发生疫情,乡(镇)、村还要按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教育等部门和宾馆、餐饮、娱乐、大型建筑工地等场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疫情监测,发生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为接诊传染病人的窗口和监测点,要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按属地原则,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领导组织要将各类医疗机构的有关卫生信息和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加大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省级财政负责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用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省、市、县(市、区)级财政要根据公共卫生工作的特点,对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妇幼保健及卫生监督等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省、市级财政要增加对县(市、区)、乡(镇)公共卫生工作的经费补助。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本地实际,确保公共卫生各种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免疫专用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冷链设备。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努力提高农村人口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各项工程建设,要综合考虑公共卫生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 
  五、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资金和省基本建设项目,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加强对项目的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分别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医疗等力量组成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强化队伍训练,保证在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拉得出、用得上。要有计划地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公共卫生队伍,提高公共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加强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省辖市要分别建立能基本满足传染病防治需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各县(市、区)要选择一所医院,建立符合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传染病专科病区,加强对传染病人的归口管理。同时,要加强农村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防治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反应敏捷的应急救治体系。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院内感染、疫情报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的管理,承担起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七、建立省、市、县(市、区)公共卫生物资和技术三级储备机制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公共卫生物资和技术储备计划,建立储备物资数据库和专家库,并实行微机联网,对资源统一调配使用。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市级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县级主要储备必需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物资,包括防治药品、消杀药品、检测检验试剂和器械、各种防护器材等。省、市两级储备的公共卫生物资的品种应尽可能齐备,技术储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省、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过去两年的实际结合今年的情况进行测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购置。 
  八、加强对多发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等的综合防治 
  预防和控制多发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是我省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内容。要依法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依法落实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到2010年,以乡为单位的儿童计划免疫单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逐步推广使用技术成熟、安全、经济有效的疫苗,预防控制相关疾病。加强学生、流动人口、大型建设工地民工等重点人群的疾病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密切部门间的合作,加大环境改造力度,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生。依法加强菌毒种的监督管理,提高防范生物恐怖能力。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严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完善疾病监测网络系统,加大监测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疾病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加强重大公共卫生课题的立项和科技攻关工作,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综合医院建立重点实验室,并培养学科带头人;利用我省具有高校多、科研院所多、学科门类较齐全的综合优势,对生物学、医学、药学等相关的学科进行科技资源整合,形成综合研究体系,在“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病原学检测、流行病学、临床救治等领域进行应用性研究;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利用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和有利资源,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九、大力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公共卫生活动,依法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各基层组织要动员群众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共卫生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卫生乡镇和卫生村活动。创建活动要注重实效,持之以恒,切忌形式主义。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加大科学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意识。各地可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卫生公约和规范,引导人民群众克服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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