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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76号
   
  为了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属地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79)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议事纪要(7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张中伟省长的批示,4月28日下午,省政府秘书长李洪仁召集省委老干部局、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社保局的负责同志,就在蓉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属地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听取了参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属地管理具体办法达成了一致。 
  会议认为: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做出了巨大贡献。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据省委老干局统计,我省在蓉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约有1000多人,其中大部分未进入成都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省级有关部门和成都市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尽快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药费统筹问题。 
  会议议定: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和省里的贯彻意见,在成都5城区、高新区的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成都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按政策实行实报实销。 
  二、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筹资标准以及门诊、住院定点医院的选择、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按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视同仁。 
  三、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成都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当年执行结果出现赤字,应在下年度通过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标准解决;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原省属企业破产清算时在成都市社保部门一次性缴纳了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由成都市社保部门负责;新破产的省属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按成都市的有关规定计算,一次性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 
  五、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凡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的,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一律由该企业负责解决。 
  对缴纳医药费统筹费资金确有困难的省属特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授权投资主体应积极帮助解决。经帮助解决仍有困难的,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省委老干部局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认定后,由省级财政视其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六、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确认应以档案记载和省委组织部颁发的离休证为依据,记载不清楚的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确认。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省委老干部局韩凯明、省委企业工委雷建、省财政厅高仁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张列加、成都市政府徐季桢等。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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