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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7 生效日期: 2008-03-17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总体工作目标。根据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领导,由县(市)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家园办”)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每月巡查一次,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并抄报市“家园办”。同时,市“家园办”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开展督查。
  二、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包括已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镇(乡)、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保洁等情况,重点巡查主要河流、高速路、国(省、县)道、风景名胜区、水库、水源保护地沿线环境卫生保洁状况。
  三、处理措施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及时向有关村、镇(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反馈;经巡查发现同一被检点有两次不达标的,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对被检点所在村、镇(乡)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不达标的,由各县(市)区效能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支持“家园办”开展巡查工作,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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