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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0 生效日期: 2008-03-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是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假日的第一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的活动氛围,确保我市群众清明祭奠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和谐进行,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
  清明节是群众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节日,是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祭祀活动的高峰时期。今年是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假日的第一年,群众祭奠活动将呈现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的特点,必将给交通安全、森林防火和殡葬服务等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做好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的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群众清明祭奠活动安全、规范、文明、有序地进行,是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克服消极、麻痹思想,充分估计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假日对群众祭奠活动管理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可行方案,严防发生重大人身安全、森林火灾和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有序的清明节。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清明节期间,全市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做好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以展示改革成果、宣传政策法规、倡导祭祀新风、传播殡葬文化、引导错峰祭扫为主要内容的殡葬宣传工作。要以报刊、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为载体,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明节宣传工作。通过开设专栏、制作展板、宣传册、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地方殡葬事业的发展成就、殡葬惠民政策、新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广家庭追思会、鲜花祭祀、网上祭祀、代理祭祀等文明、节俭、便捷的祭祀方式,树立文明祭奠新风;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同时,要通过媒体呼吁公众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公共秩序,规范有序地开展祭祀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自觉抵制丧葬陋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文明祭祀氛围。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力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明祭祀活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合理调配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服务人员定岗定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正常运转。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保护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根据条件增设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开通服务监督电话,设立接待咨询点,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群众宣传安全祭祀常识。要加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群众集中祭祀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合理疏导人流、车流,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引导群众有序地开展祭祀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畅通,对祭祀活动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客运车辆调度,合理调整通往重点祭祀地点的班次密度,以满足祭祀群众出行需要。
  林业、消防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林区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内及林缘上坟烧纸、烧香化烛、燃放烟花爆竹,严防发生森林火灾。要加大森林火灾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违章用火人员。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防火安全巡查、检查,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宣传部门要从正面进行积极引导,大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殡葬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引导群众错峰祭扫和文明祭祀的宣传工作,营造清明祭祀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随时掌握工作动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的各项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人身安全、火灾、交通事故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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