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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3]25号
京医保发[2003]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近期经常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因保管不当遗失《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或标牌的现象,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工作程序,防止遗失《资格证书》及标牌现象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 
  1、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要求悬挂标牌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书》;标牌不得自行仿制,《资格证书》不得任意改写内容;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针对保管《资格证书》及标牌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并明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责任到人; 
  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遗失《资格证书》或标牌处理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管理不当遗失《资格证书》或标牌,应就遗失情况向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汇报并上报书面检查,内容包括遗失原因、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 
  2、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资格证书》遗失问题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内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积分管理,凡定点医疗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记5分,并将情况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资格证书》及标牌补办程序 
  1、凡遗失《资格证书》及标牌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补办时,要填写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书面检查及时报送本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2、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书面报告,将上述材料连同该定点医疗机构原《资格证书》或标牌编码,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3、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工作,遇特殊情况延长至10个工作日; 
  4、补办的《资格证书》、标牌由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发放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有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资格证书》及标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法定证明,是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重要标志,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大保管及监督管理力度,避免遗失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略)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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