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办公室、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0-26
发布部门: 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办公室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六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
六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道路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从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3月10日,在全市开展以治理超限、超载、超速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各方联合行动,标准要求一致”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大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强“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普遍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杜绝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组,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田淮武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杨光祥任第一副组长,市公安局局长许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韩延权,市政府副秘书长钱勇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公路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机局、市纠风办、市砂石管理处等单位为成员。领导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钱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公路局局长许明力,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邓延庚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宣传、交通(公路、运政)、公安(交警)、安监、农机、砂石管理等部门各抽调一名同志联合办公,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3216093,传真:3214717。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方案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标准要求、统一时间行动,负责实施本地集中整治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区域。312、105、206国道,203、102、310、209、210、318、317省道及六舒三和重点旅游线路;市、县区中心城区、集镇;农村道路。
  (二)重点整治的车辆。客运车辆、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三)重点整治的违法违章行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报废、过期未检车辆上道路行驶;客运车辆、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摩托车等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超车、违法会车、无牌无证、长期占用超车道行车;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砂车滴水、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无覆盖;城区出租车乱停乱行乱调头、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7年10月26日一11月10日)
  召开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集中整治动员部署大会;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召开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传达贯彻集中整治活动内容;印发致运输企业、车主、驾驶人、砂塘经营户一封信,大力宣传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目的、内容和意义,营造整治氛围。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抓紧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1月11日一2008年2月20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1月11日一30日)
  各运输企业、车主、驾驶人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检查各自企业依法经营及其管理车辆、车主、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自纠存在问题,并做好自查自纠纪录;各车主及驾驶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参数,自查所有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自纠私自改型、改装部位,恢复车辆标准状态。
  2、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2月1日一2008年2月2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整治工作要求,抽调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运管)、农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集中实施整治,严查严处重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坚决依法纠正私改车型行为,努力使重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主干道路和城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2月10日一29日)
  相关部门及行业要按照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的要求,深入查找全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3月1日一10日)
  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检查验收,评议整治工作。
  各县区政府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集中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市里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整治内容
  (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驶教育,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整治期间,市、县区中心城区主要路口、主干道路明显位置和每个乡镇所在地至少要有一条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市、县区级主要媒体的黄金时段播放公益交通安全广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学校、学校要与班级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在临路中小学校门前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视路况施划斑马线,并对在校学生普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要确定专人组建路队,加强上、放学高峰期学校门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路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坚决查处和遏制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严格对出入六安区域的货运车辆的检测;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设置流动检测站,发挥移动检测设备的作用,消除管理盲区。整治中,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交通部门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要责令其自行卸载,同时,根据依法治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达到一定比例的,属于第一次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教育后放行,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次处以2000元罚款,第五次处以5000元罚款。对超限比例超过100%(含)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确因企业生产需要、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超载的车辆,须经交通(公路)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路局、运管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机局、市砂石管理处。
  (三)严厉打击“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严把注册登记、车辆改装、运输市场准入三个关口。一是公安、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注册登记关。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完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新增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放车辆牌照。二是工商、发展改革、经委、质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把车辆改装企业经营规范关。研究建立强化车辆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改装行为,确保车辆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改装车辆。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三是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已经进入运输市场但非法加高、加长、加宽、加钢板等运输车辆,要依法予以割除,恢复至国家规定标准。对拒不恢复的,除依法予以割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运管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机局。
  (四)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重点查处超速、超员、砂车滴水、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逆向行驶、违法超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停车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省公安厅皖公交管(2007)247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的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对驾驶同一辆机动车24小时内在同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管控路段内连续发生多次超速10%以上、30%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次,其他警告后教育放行;对在非限速40公里以下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除罚款500一2000元外,可处吊销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视超员比例,处200一20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除当场纠正外,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运管处)、市建委、市安监局。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要推行农村派出所和交警中队“所队合一”警务模式,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严把机动车安全检验、入户关,切实加强事故预防的源头管理。农机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积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农机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强化对集中整治的领导,实行专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每15天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切实做好学校及人群密集区的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制,严防因管理不到位引发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要制定出具体的落实方案(2007年11月10日前报整治办公室);对属于几个部门共同落实的,要在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组的协调下,明确牵头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在整治中,要加强信息通报,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整治进度,及时防范和妥善解决各类突发性事件,特别是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堵塞交通、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三)接受监督,规范整治。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防“三乱”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严禁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超速,对同一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不得重复处罚,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要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检查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加强对本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从中汲取教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