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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3 生效日期: 2008-01-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2008]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由国务院第515号令公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我国出现了价格结构性上涨。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随着这次价格上涨,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些企业、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物价过高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社会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实施,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于“哄抬价格”,并且明确“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三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四是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公告范围。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
  三、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这次重新修订《处罚规定》为契机,围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总体要求,把贯彻落实《处罚规定》与“双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针对目前不正当价格行为发案频率高、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尽快把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运用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去。要组织力量,快速出击,查处一批价格违法案件,提炼一些典型案例,坚决打击、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的临时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惩个别顶风违法的经营者,震慑价格违法经营者;二是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引导他们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业系统内做好价格工作,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要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按照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四是注意收集并反馈执行情况。《处罚规定》刚刚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及时收集掌握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注意了解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做好汇总、分析和研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检查认定意见和处理结果。
  四、积极做好《处罚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充分认识在当前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情况下,国务院重新修订《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以及我们所担负的重要职责,明确责任、坚定信心。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有关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既要追究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也不能以参加行业协会串通涨价为理由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准确认定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深刻认识扩大价格违法行为公告范围在执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工作指导,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提高价格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保证《处罚规定》的贯彻执行。
  高度重视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的宣传工作。要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采取在各种媒体上发表文章、答记者问及设置咨询台、开辟宣传栏、布置宣传橱窗、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修订《处罚规定》的意义和修订内容等,尤其要运用举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通过查处、剖析、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大力宣传《处罚规定》,提高宣传深度,提高宣传效果;同时要结合宣传《处罚规定》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稳定物价、保障民生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稳定广大群众的价格心理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稳定。
  五、注意把握《处罚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一是做好新旧《处罚规定》的适用衔接。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3日以前,但截至此日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原则上按照修订前的《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3日以前,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此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抓好相关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实施之日起,旧的《处罚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现行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与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做好《处罚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衔接。由于《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重量法》等法律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致使这些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交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关法律价格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与这些法律相衔接,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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