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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鸡编[2002]28号

各县(市)、区编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16日
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改善人员结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核编减员工作程序,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特制定《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
  一、实行核编减员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区、乡(镇)国家机关(含群团、社团机关,下同)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核编减员管理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及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原则。
  (三)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四)坚持人员配备与单位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原则。职能弱化、任务减少的部门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职能任务增加的部门,人员可适当调剂补充。
  (五)坚持控制编制总量、合理调剂人员余缺的原则。财政列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都要先从同级次、同开支渠道单位编内现有人员中进行调剂选调,然后再从其它非财政开支渠道单位选调或考录。
  (六)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人员核编落户。
  (七)坚持顺向调转的原则,从严控制逆向调转,确保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核编减员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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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书》、《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在编人员卡片》、《机构编制管理证》等具体审批管理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调出的编制审核和编内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和理顺,做到人员调入有审核,人员调出有核减,在编管理有依据,控制膨胀有手段,使人员编制管理更趋合
  理,以适应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动态管理的需要。核编减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编制使用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编制使用通知单》是市编委办向增人单位下达空编使用数额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编制使用通知单》分
  为两种,即《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需要增加人员的,要向市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编委办下达《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在《通知单》批准的限额内,增人单位方可办理具体核编手续和干部(工人)调转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简称《编制审批表》,下同)是增人单位向编办呈报的所增人员情况和单位编制结构比例、经费等情况的审批件,(由单位填写每人一份),《编制审批表》分为两种,即《国家机关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编制审批表》是单位编内增人的主要依据,也是职工个人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主要凭据。《编制审批表》须与《编制使用通知单》配合使用,即《编制审批表》只能在《编制使用通知单》限定的编制使用范围内使用,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使用限额(如《编制使用通知单》允许使用3名编制,增人单位就只能填报3名职工的《编制审批表》)。
  (二)《在编人员卡片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和干部(或工人)调转介绍信、派遣证等有效批件;由增人单位将调入人员分别填写在《在编人员卡片登记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之内,经编办审验后予以登记管理。《在编人员卡片登记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备案、干部调配、工人调动、录用公务员、确定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基金、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离退休以及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的主要凭证。凡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使用《在编人员卡片登记薄》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分类逐人建立《在编人员卡片》,并在《登记簿》和《管理证》认真填写本单位经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标准(即各类人员在编制总数内的规定数量限额)和在编实配各类人员数额,作为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管理人员结构、调剂编制余缺、调配各类人员的依据和基础。
  (三)核编减员工作的运行方式。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核编减员工作按下列方式运行: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
  增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编办下达《编制使用通知单》→→增人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凭调转、录用、派遣等手续办理落编事宜,填写《在编人员卡片》和《管理证》。
  机关、事业单位减员的:
  减人单位向编办综合科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等手续或批件→→编办撤销减员职工的《在编人员卡片》,删除该人在《机构编制管理证》内的名单→→编委办向减人单位、财政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减员通知单》。
  四、核编减员的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属增加人员的核编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委派调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的核编(含处级员)。由增人单位凭市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转介绍信领取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到市编办办理增人核编手续。增人单位满编时,处级干部可暂时超编调入,待有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倒出空编后再调入编内。
  (二)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调入科级(含科级员)、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核编。增人单位顺向调入人员并且在有空编、符合人员结构的情况下,按下列程序办理(顺向调动是指人员从机关到事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自费事业单位以及同级次、同经费渠道的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逆向调动是指上述顺向调动的反向调动及人员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1、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之间科级、一般干部顺向调转(公务员调转),在增人单位编制有空余、符合人员结构的情况下,由增人单位事先向市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填写《机关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
  2、机关之间工人调转。在增人单位有空余工勤编制和符合人员结构的情况下,由增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编办
  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进人条件,从严控制审核)。
  (三)机关招考公务员的。应在有空编且符舍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增人单位提前向市编委办提出空编使用申请报告,经市编办研究同意后,下达《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再由增人单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招录计划。招录后再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培训证》,在《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限定的补员限额内填报《机关人员编制交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
  (四)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干部的(含区工作部门领导),由增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党委部门的科级干部任免文件),在有空编并且符合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后由编办下达《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书》,填写《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
  (五)事业单位调入各类人员的(不包括处级干部),在有空编、符合人员结构和调转流向的前提下,按下述程序办理:
  1、调入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包括科级干部、军转干部、大专院校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先由增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后由编办下达《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书》,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
  2、事业单位调入或招聘工勤人员(含复员退伍军人和技校毕业生)。由增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调入或招聘工勤人员档案材料(年龄应在35岁以下,具有技校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技工岗位的应具有本岗位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经研究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下达《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书》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增人单位凭《通知书》和《审批表(增员)》办理调转手续或《工勤人员聘用协议书》,然后到编办办理落编手续,由编办领导签批。
  3、系统内调剂对调人员。应事先向编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剂对调人员。系统内调剂对调人员应在同经费渠道单位之间且有空编和符合人员结构的前提下进行;不同经费渠道的人员对调如财政统发单位的人员与非统发单位人员调剂对调,人数必须相同,或进统发单位人数要小于调出人数,否则按单位纯增人员另行处理。
  (六)事业单位招录、聘用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由聘用单位提前向编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空编使用计划,经研究同意后由编委办下发《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在限定的编制数额内招录或聘用人员。招录聘用人员后,由增人单位凭《事业单位招聘协议书》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由编办领导签批。
  (七)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核编或从严控制(不含市委派任的处级干部):
  1、人员满编或超编的。
  2、现有人员结构不合理的。
  3、调入、招录、招聘各类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超过限定报到期6个月以上未报到的。
  4、人员从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属逆向调转的。
  5、单位职能弱化、转移的。
  6、即将撤销、合并、转制或上划管理的单位。
  7、在机构改革中没有完成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任务的。
  8、其它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增人或实行人员编制冻结的单位和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如有人员调出、离退休、除名、死亡等减员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减员手续。具体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减员手续应在单位减员人员有关批件的批准日期生效后的两个月之内办理。
  (二)减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减员职工的有效批件和有关手续,经市编委办审核后予以登记,撤销减员职工的《在编人员卡片》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上的职工名册,调整减少该单位的在编人数,同时由市编委办向减人单位和财政部门分别下达《机关人员减员通知单》和《事业单位人员减员通知单》。
  (三)对逾期不办理减员手续的单位,市编办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有效批件,直接办理减员单位的减员手续,并向减员单位和财政部门下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减员通知单》,核减该单位的编内实有人数,停拨减员职工的人员经费。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增加人员或减少人员,都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在单位有空编、人员结构合理且符合人员流向的前提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政工科室的同志办理人员编制变动的核编减员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无论哪一类人员,无论是科级干部还是一般干部,无论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工勤人员,都要按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职位限额规定,在编内调配或调剂。如工勤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人数后,即使单位有空编也不能再调入这类人员。如确属工作急需,也必须先对该类人员进行调整,出一进一,先出后进。
  3、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擅自调入各类人员。市编办将不定期对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人员核编手续自行调入人员的,一经发现,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4、各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按本办法实施管理;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本办法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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