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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非典型肺炎常规预防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60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有效控制了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和传播,防治“非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天津不再为疫区,并取消了对我市的旅行警告建议。但是,防治“非典”任务依然很重。全市各地区名部门仍要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争取防治工作的最后胜利。当前,要继续认真落实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的方针,把防治“非典”工作从应急防治转向常规防治,完善公共卫生防治体系,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水平,逐步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坚持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继续实行党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保持对“非典”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 
  二、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进入我市的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要道,继续保留健康检查站,做好体温检测、车辆登记、检查车辆消毒证等项工作,同时务必保障交通畅通和正常的人员、物资流动。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经商务工、探亲访友等流动人员,要继续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但不要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活动。本市辖区内的区县、乡镇以及行政村之间,不再设立检查站点。对本市人员的流动,不再进行健康检查。 
  三、坚持科学消毒。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交通工具,当日已消毒并具有《消毒证》的,不要重复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和所载货物进行消毒。除坚持正常的公共卫生消毒外,不再进行针对“非典”的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本辖区内交通工具的消毒。“非典”病人接触过的场所的消毒工作,由专业队伍进行。 
  四、严格规范人员隔离措施。对“非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严格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未发现症状,不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不限制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 
  五、保留对“非典”的防治能力。坚持和完善“五位一体”的社会防控体系和四级报病网络。我市继续保留海河医院作为全市收治“非典”患者的定点医院;调整发热门诊数量,由43个逐步减至20个;保持一定数量的集中“非典”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站,原则上每个区县保留一个。 
  六、关心尊重已治愈出院的病人。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非典”治愈出院病人中没有发生新的疫情传播,与治愈出院的“非典”病人接触是安全的。“非典”病人治愈出院后,一般需要休养,但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一至两周后只要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其正常工作、学习。全社会都要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病人,保护其正当权益。 
  七、恢复必要的大型集会活动。对确有必要的大型会议、会展和重要活动,要在落实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恢复。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消毒等防范工作,并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防止发生疫情。 
  八、积极恢复市内和国内外旅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宣传,拓展旅游业务,精心组织多种旅游活动。同时,切实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包括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游客进行健康登记、测量体温,搞好车内通风,推行分餐制,完善“非典”应急处置办法等。 
  九、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商贸交流活动。对履行商务合同、签署经贸协议、实施经贸项目的出国(境)团组,要优先安排;对其他确有实际内容的出访活动,要逐步放开。各派出部门 
  和单位要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出访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邀请境外客商来津考察、访问和投资。 
  十、适时恢复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活动。按照市文化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复业整改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文办[2003]67号)要求,所有网吧都要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营业。其他文化娱乐场所要继续落实各项“非典”防范措施,不得有任何疏漏。要积极倡导室外文化娱乐活动。 
  十一、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清脏治乱,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广大市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告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督促检查,同心协力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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