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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2 生效日期: 2008-03-22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2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确保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试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剧毒物品企业,以及小酒店、小旅馆、出租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督促民航、机场和油料企业、道路、铁路、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交、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港口、渡口渡船、码头、水上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林业、森林公园及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库、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厦门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越层越界开采矿山的排查、取缔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小店面、小超市、小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寺庙道观旅游景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协助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重点企业消防和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
  四、排查治理方式及工作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做到“四个结合”:
  1、要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把近年来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化,改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秩序。
  2、要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控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关闭淘汰技术落后、隐患严重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相结合。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平安企业”建设和企业安全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科技强安和本质安全企业建设。
  4、要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
  (二)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行巡查。镇(街道)一级每月要巡查到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市、区有关部门要巡查到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并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
  3、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一些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区政府要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办要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从中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及时核销挂牌。
  五、重点时段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注重有序组织、有力监督、有效整改,做到边查、边整、边改,抓住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把隐患治理贯穿整个过程,确保有效有序推进:
  (一)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低温天气以及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等因素,认真组织好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安全。
  (二)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非煤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非煤矿山要防爆破、坍塌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奥运会”期间各类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霜、霾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打击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要突出抓好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等重点行业;要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要突出那些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要突出做好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突出那些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做好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试点工作,提取资金必须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街道办)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区、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六)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今年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信息报送、数据管理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巩固隐患治理成果,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立足长远,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决杜绝新的重大隐患产生,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在4月1日前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牵头部门、联系人及工作方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政府安委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每年度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25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本系统上级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重大隐患及政府挂牌督办治理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30日前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安委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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