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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8号)印发给你们,清照此执行。认真做好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临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在机构撤销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做好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第4号) 
   
 
国办发明电[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也作出相应部署,制定了许多工作措施。由此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明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2.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治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案和监测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 
  3.各地方、各部门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协调机制有关情况; 
  4.疫情统计情况及针对疫情采取的防治措施; 
  5.对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流动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6.医院接收、诊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情况; 
  7.组织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 
  8.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9.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的情况; 
  10.农村疫病防治工作及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情况; 
  11.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情况; 
  12.加强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13.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决策和部署、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事迹的情况; 
  14.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疫病防治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 
  15.其它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的情况。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撤销时,应将其档案资料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服务,做好对相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档案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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