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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省大气环境,防治秸秆焚烧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及其他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均为有机物资源,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边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 
  二、在下列重点禁烧区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延安、榆林、汉中等机场(含军用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 
  (二)西宝、西潼、西铜、铜黄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三)各大中城市郊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区域。 
  三、环保、农业、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储、氨化饲料、秸秆沤肥、气化等多种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从根本上禁绝焚烧秸秆现象。 
  四、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把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对因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大面积焚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社会安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级政府依法追究有关乡镇及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认真解决。 
  六、各级环保、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查处焚烧秸秆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解释焚烧秸秆的危害和后果,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禁烧秸秆的有关规定。 
  七、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烧,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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