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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在发行湖北省分行、农行湖北省分行《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和规范供销社与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棉花企业)分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实行社企分开,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级联社按出资额依法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社企分开改革要坚持国办发[2002]5l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切实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是空、逃废银行债务,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一)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供销社、农发行省分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鉴于1998年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已对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含棉花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的实际,本次清产核资要在1998年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确认债权债务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棉花企业财务挂帐核查的基础上,重点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进行全面清理认定。对于行政隶属关系已脱离供销社,以及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要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已合理确定,且资产权属明确,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价值重估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办[1996]174号)的规定执行。资金核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的规定执行。财务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产权界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4月底以前完成,5月20日前将清产核资资料和总结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推进棉花企业改革 
  鉴于我省部分棉花企业改革已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进行的实际,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真复查,缺什么补什么;不符合要求的要按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进行规范;尚未进行的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棉花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提出的四种改革形式,因地因企制宜,积极推进棉花企业改革。对资产质量较好的棉花企业要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发展棉花产业化经营;对资产质量差、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关闭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棉花企业改革中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让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商发[2002]37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债权、债务,核实资产数额,界定产权归属。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二)做好工商登记。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金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三)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企分开后棉花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委派出资人代表和董、监事,除按出资额分红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对办理重新登记的棉花企业,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有关权益和义务,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但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要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要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社企分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社企分开作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负责制。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企分开工作,由省供销社负责,并商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棉花企业的社企分开工作,按照2001年全省棉花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供销社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市、区)级政府可成立由同级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 
  (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不准”规定,即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难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级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损失,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待国家出台解决方案后组织处理。符合国家、省和地方政府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中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地方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不足部分,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担。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积极主动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2)5l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出方案,保证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地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要在2003年7月底前完成。省将于2003年8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供销社 
农发行湖北省发行 
农行湖北省分行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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