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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了全面掌握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2003年在全国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三产业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区第三产业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全区第三产业发展购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包括的行业有: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做好普查工作。 
  四、做好宣传动员 
  第三产业普查属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动员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保证普查经费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精神,这次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全区第三产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严肃统计法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精神。凡在全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对干扰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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