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1 生效日期: 1993-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3]第16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近年来纸张、印刷和运输等价格上涨,烟草专卖许可证印制、颁发成本增加。经研究,对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每证二百元;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六十元; 
  3.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二十四元,个体工商户每证十二元; 
  4.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一百元; 
  5.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五十元; 
  6.临时许可证,每证十元。 
  二、专卖许可证证收费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五年换证、收费一次,各年度之间收支不平衡,根据“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财政”的原则,于期初编制五年收支的总概算,并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制总额,期末将收支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同财政部进行清算,结余部分上缴财政。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管理,五年收支总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按时上报。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总额的10%,用于全国性专卖管理业务的开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级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和烟草专卖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