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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海西藏),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联寻财字[2001]1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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