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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18 生效日期: 1983-04-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边远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整个现代化事业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是边远地区的一项战略任务.当前,要进一步落实对知识分子的政策,采取特殊的灵活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当地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并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支援边疆,重点加强同开发当地资源优势有关的技术力量,加快边远地区建设的步伐.对于科技人员从沿海内地去边远地区服务,和按照规定从边远地区返回沿海内地的,有关省、市应予积极支持.边远省、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按照这个文件,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边远地区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内蒙、宁夏甘肃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黑龙江吉林等省,自治区内的边疆国境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高原地区及生活特别艰苦的地区,共六百多个县、市.这些地区现有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五十一万人.他们为发展边远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是边远地区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总结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经验,从长远看,要努力造就一支以本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为主要成员的科技队伍,担负起建设边远地区的重任.就近期来说,要使科技队伍的数量和水平,逐步适应本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当前,要稳定现有科技队伍,重点加强同开发当地资源优势有关的技术力量;狠抓基础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水平.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边远地区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重视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管理使用好科技队伍.同时,有必要采取适合边远地区的特殊的灵活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当地科技人员的待遇,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前往支援,并逐步解决现有科技人员的实际困难.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边远地区急需科技人员,允许他们到沿海内地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方式加以解决.沿海内地有关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双方商定.
  二、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国家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边远地区的需要,应予照顾.对从边远地区招收的毕业生,除原属内地支援边远地区的职工子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应当返回原地区工作.内地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尽可能多办边疆班,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不走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上述大中专毕业生,凡到农林第一线的,可同时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每年规定一定数量的师范、卫生及某些边远地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到边远地区短期工作.由沿海内地有关省市、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从分配来的毕业生中抽调,对口支援.他们在边远地区工作三至五年后返回原单位,在此期间,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享受当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四、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适当的报酬.
  五、今后,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八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其他人员由原工作地区或部门负责安排.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二十年,要求回沿海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每年调回人数,由西藏青海根据本地需要和实际可能,同有关省市联系解决.接受单位和地区应积极配合.对其余十个省、自治区内的边远地区,由各省、自治区参照上述精神,作出相应规定,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安排科技人员轮换.
  六、五十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五十五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七、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它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以方便.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八、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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