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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 2008-07-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八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类分级的方法
  (一)单位分类
  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二)单位分级
  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三)分类分级管理的效力
  1.实行精确化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强化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2.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费率浮动范围内,对A、B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上调保险费率。
  3.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级以上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诚信企业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
  三、职责分工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区县、高新区及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自评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或文书,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四、工作实施
  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综合评价,确定单位类别。
  (一)评价方法
  1.单位自评。由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行初评。
  2.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评价。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3.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
  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
  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分类分级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分类分级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初评工作。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要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要搞好分类指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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