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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务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未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防控职责不清,没有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2.未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的;
  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到位,技术支撑和村级防疫员体系不健全,工资待遇未落实的;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
  6.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五)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
  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
  (八)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
  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九)村级防疫员
  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各市于8月30日前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制定与落实情况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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