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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3 生效日期: 2008-07-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8]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

  为推进“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的深入实施,现针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现场检查阶段清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及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整治意见如下:


  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的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对“土法印染”、“土法电镀”和“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的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由各区县政府依法下达取缔关闭的通知,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要拆除和就地销毁生产设备。关于潮南区反映的织带、织袜企业增设的“土染”工序和设施,由于尚不能明确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十五小”,如果能够达到环保审批条件的,可以在处罚及追缴排污费后,给予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如果达不到环保审批条件的,由区政府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依法对该印染工序实施取缔。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底前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及具体违法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下达取缔通知,并于9月底前落实取缔措施。


  二、对于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同时存在其它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本着“依法、从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原则处理。一是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汕府[2007]69号)第六条的规定,查处取缔。二是对于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将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工商部门,将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9月底前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向企业追缴排污费,同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准入条件和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的,依法予以审批。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结前,如果企业违法生产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另外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对于允许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确定应由环保部门统一查处的企业名单,区县的名单应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违法建设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证据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由区县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并落实责令改正。各区县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企业依法追缴排污费。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届时市环保部门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经验收不合格、依法责令停产的企业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对外公布。


  四、对属于已纳入环保部门正常管理的工业污染源,由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已经实施环保垂直管理的区域,由市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做出关停决定;由于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其它存在偷排污染物、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转移处置、未依法缴纳排污费、未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等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将需要由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报送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依法由环保部门实施的,各级环保部门在7月中旬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限期治理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1月底。对依法由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在7月底前全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四类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隔两个星期书面向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执法监察工作组将不定期对各区县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整改期限届满后,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汕头市印染、造纸、电镀行业环保准入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中清查出的印染、造纸、电镀类项目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使用。2008年3月底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印染、电镀、造纸类项目适用国家、省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标准。
  一、总体准入标准
  印染、电镀、造纸三类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1)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版)的要求。
  (3)清洁生产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
  (4)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配套锅炉不使用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且配套了高效除尘设备,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规定,并建有堆放煤炭、煤渣的专门库房。
  (6)排污口规范化设置,仅设一个排污口,在厂外边界设置开放式排水检查井;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造纸企业准入标准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除符合总体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规模达到年产量5000 吨以上。
  (2)按生产规模用水量配套物化和生化处理设施,废水回用率50%以上。
  (3)污水处理污泥回用或脱水干化、妥善处置,废塑料按规定处置并建立台帐。
  (4)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没有计量的企业必须监控进水水泵工作电流;国控、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和日排水4000 吨(或200 吨/小时)以上企业需安装有COD 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印染企业准入标准
  印染企业除符合总体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规模达到年产量1000万米以上;毛机织物印染年产量100万米以上。
  (2)按生产规模用水量配套生物处理技术和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设施,废水回用率30%以上。
  (3)印染废水处理污泥必须脱水干化处理,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处置档案。
  (4)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没有计量的企业必须监控进水水泵工作电流;国控、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和日排水4000 吨(或200 吨/小时)以上企业需安装有COD 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配套印染工序纺织企业准入标准
  配套印染工序纺织企业除符合总体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按生产规模用水量配套生物处理技术和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设施,印染工序废水回用率30%以上。 
  (2)印染废水处理污泥必须干化处理,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处置档案。
  (3)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没有计量的企业监控进水水泵工作电流。
  五、电镀企业准入标准
  电镀(包括配套电镀工序)企业除符合总体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专业电镀企业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配套电镀年总产值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在75%以上。
  (2)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中二级标准。
  (3)企业必须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
  (4)按生产规模用水量配套成套电镀废水治理设施,废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5)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应干化处理,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同时建立处置档案。
  (6)在线监控设施要求:在线监控设备必须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工作电流和监测废水排放量,用水没有计量的企业监控进水水泵工作电流;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废水重金属离子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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