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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我省在25个县(市、区)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省委、省政府确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为抓好工作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动实施农业保险,是落实中央惠农工作方针,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减轻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防止因灾致贫,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应,保障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型的农业防灾减灾机制,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保障方式,分散农业风险,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省是经济大省和农业大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经济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三、试点任务安排
  (一)试点地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包括:济南市长清区、商河县、淄博市临淄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枣庄市峄城区、垦利县、东营市河口区、烟台市莱山区、青州市、诸城市、高密市、邹城市、鱼台县、梁山县、新泰市、肥城市、荣成市、莒县、莱芜市莱城区、郯城县、费县、夏津县、齐河县、禹城市、武城县、乐陵市、聊城市东昌府区、莘县、惠民县、无棣县、郓城县、巨野县、单县。
  (二)试点险种。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部署,2008年我省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等。承保面积要根据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前期试点安排的其他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他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试点时间。各试点险种的承保期限为2008年。
  (四)承保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确定新增试点由人保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山东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山东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山东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每个试点县(市、区)由1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四、主要措施
  (一)扶持政策。
  1.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分为三类:对列入30个经济强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30%;对列入30个欠发达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10%;其他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20%。市级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设区市自主确定。
  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2.对承保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3.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赔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
  各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4.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5.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为确保试点工作可持续经营,各试点县(市、区)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在当地发展多种保险业务,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各试点县(市、区)统一执行由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三)服务保障。各承保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以农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出险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于理赔服务问题较多的承保公司取消其试点资格。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各部门的工作分工。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的有关使用办法,并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山东保监局主要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依法进行监管。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试点的总体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县级组织领导机制。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省里将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试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积极推动工作创新。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推动工作创新。各试点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探索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农户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带动农户投保。同时,按国家的统一部署,继续搞好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各级财政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鼓励各地开拓新的保险领域,沿海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渔业安全互保试点工作,市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农业保险工作,与承保公司开展合作,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将试点工作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惠农业务结合起来,切实让农民受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8年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新增试点承保区域表(略)
//www.shandong.gov.cn/attach/0/0806261303027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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