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机科[2008]38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决定对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进行试验选型,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推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为农机购置补贴提供选型参考,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行业健康发展。
二、选型对象
挤奶机械(桶式、移动式和管道式)和贮奶(冷藏)罐。
三、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可靠的三包服务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产品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
参加选型的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应为具有一定销量的定型产品,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在国内累计销售50台以上,大型管道式挤奶机和贮奶(冷藏)罐在国内累计销售10台以上。
四、选型程序
本次选型企业自愿参加,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确定并发布选型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分别填写选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材料共同构成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11前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并提供申报书和产品照片的电子版本(可以电子邮件、光盘等方式提供)。
(二)技术审查评价
1、初步评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相关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据《挤奶机械选型鉴定大纲》(附件2)、《贮奶(冷藏)罐选型鉴定大纲》(附件3),对产品性能指标、工厂生产条件、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铭牌等项目进行检测和审查,根据检测和审查结果,对每个参选并检测的机型出具检验报告,并进行初步评价。
2、专家评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对初步评价合格的产品进行评审,评选出拟推荐的机型,并于9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三)选型结果发布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结合全国各地的需要和机具总体质量状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向社会公布。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联系人:李庆东010-64192817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田金明010-6732649113671039562徐子晟010-6734374113240099721
传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
邮政编码:100122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选型申报书
//www.amic.agri.gov.cn/Uploads/njjd-jyysh/200806260923195599.doc
附件2:挤奶机械选型鉴定大纲
//www.amic.agri.gov.cn/Uploads/njjd-jyysh/200806260924325499.doc
附件3:贮奶(冷藏)罐选型鉴定大纲
//www.amic.agri.gov.cn/Uploads/njjd-jyysh/20080626092529464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