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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 2008-06-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公共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理事件,以人为本,救死扶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均指这三类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跨地级以上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医疗的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咨询组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县综合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及收治;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的卫生行政部门最高职务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由已到现场的医疗机构急救人员负责人担任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如下:
  3.5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2)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4)公安部门: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5)民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6)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落实相关经费;敦促落实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9)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调运工作。
  (11)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
  (12)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紧急运送。
  (13)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14)驻梅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5)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4.1.1 Ⅰ级和II级响应
  Ⅰ级和II级响应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4.1.2 Ⅲ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4.1.3 Ⅳ级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积极开展救治,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标志(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地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深入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应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地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5.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7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附则
  6.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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