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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顾问团组成)市人民政府设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5名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市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法律顾问中指定。
  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上访案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和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论证,由法律顾问团或首席法律顾问参与;其他法律事务,首席法律顾问可指派其他法律顾问参与。
  第六条 (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安排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综合、研究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聘期)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政府组成之日止。
  第八条 (工作条件)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在市政府办公楼内设立法律顾问团工作办公室;
  (二)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交通工具等必要条件。
  第九条 (工作纪律)在聘任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任单位的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除市政府委托以外的其他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活动;
  (五)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或首席法律顾问的字样;
  (六)不得代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解聘)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或不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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