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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08]127号

吉林云南西藏陕西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随着我国生态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地野生动物损毁作物、伤害人畜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研究制定补偿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实施补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受财力等因素的影响,补偿措施尚未得到全面的、合乎相应标准的落实。
  为争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局决定在吉林云南陕西西藏4省区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积累经验,以逐步实现补偿工作的制度化,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上报本省区2007年度野生动物肇事损失及补偿资金缺口。收到本通知后,请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将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本省区发生的野生动物损毁作物、伤害人畜事件及损失情况,地方各级财政补偿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以及补偿经费缺口,按报表要求(见附件1、2)汇总后于2008年6月25日前上报我局。
  二、明确中央财政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试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向。根据试点省区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补偿经费缺口情况,我局将在本项目经费中适当安排补助经费。根据我局下达的补助经费数额,各试点省区应当明确试点区域、补偿对象或类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补助经费一律补偿到因保护野生动物遭受损失的群众或单位。本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作核查损失等工作经费,也不得用于各类预防、控制措施。
  三、强化对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补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对野生动物损毁作物、伤害人畜等损失开展补偿试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地方法规确定的申报、审核和补偿金支付程序,详细记录试点范围内支付每笔补偿金的事由、地点、时间、涉及野生动物种类、损失情况、补偿金额和被补偿人员或单位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及电话,以及鉴定核实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备查。我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事项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偿金等情况,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外,还将取消该区域试点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省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政策。对野生动物损毁作物、伤害人畜等损失予以合理补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专项列支予以补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各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明确负责领导,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监督检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补偿政策,确保补偿工作的科学、合理、公正,更有效地争取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支持。对各地补偿试点进展情况,我局将适时组织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分析问题,为国家逐步扩展补偿工作试点范围,推进补偿工作的制度建设,打好基础。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2007年度野生动物肇事损失及补偿情况汇总表
   2.2007年度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补偿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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