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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楚政办通[2008]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国有粮食企业在确保我州粮食安全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粮油购销的主渠道作用。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云发〔2008〕10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现就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是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必要条件。我州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着保证粮食安全、执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搞活粮食流通的重要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2007年我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保留了12户国有独资粮食储备企业(含楚雄军粮供应站和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有在岗职工148人,总资产29834万元,总负债20535万元,资产负债率68.8%,现有仓容15309万kg,其中10县、市9953万kg。全州改制后新公司基本没有流动资金,经营资金短缺,粮油经营全靠农发行贷款,经营风险大,已严重削弱了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承担粮食宏观调控和适应市场经营的能力。
  (二)国有粮食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本,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工作,是完善我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国有粮食企业增强实力提升承担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基础。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就是要优化配置企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宏观调控和适应市场经营的能力,确保我州粮食安全。
  二、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关于1个县、市原则上保留1户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要求,各县、市新组建的以经营粮油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其划入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资产,是确保各级储备粮和正常经营的周转粮需要,一律不得处置。
  (二)未划入国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原则上不再处置,个别确需处置的需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粮食行业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企业发展需要妥善处置。一是要充分考虑完善粮食加工应急和储备管理需要,保留粮油加工资产和粮食企业发展所需资产;二是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小城镇建设,在处置国有资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贱卖国有资产;三是国有粮食处置资产的收益,要专项用于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增加企业仓储设施投入和补充企业流动资本金,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现保值增值
  (一)各县、市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积极探索,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定,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工作。各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各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改革后,老公司闲置的国有资产要采取出租、出让、招商、清欠等措施继续盘活,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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