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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怀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道路车辆税收是指对我市范围内各类道路车辆应征的车船税,营运道路车辆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异军突起,道路车辆税收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道路车辆运输行业呈现出经营流动性、营运收入隐蔽性、税源分散性特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此,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执法优势,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建立部门配合、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提高道路车辆税源的控管能力。市政府成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和工作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负责协调建立由地税主管,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道路车辆税收专业化征管机构。严格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道路车辆税收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道路车辆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地税部门可先在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设置专岗,确定1-2名业务骨干与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先税后检等涉税事宜把关和相关信息采集。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四)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规范道路车辆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道路车辆统一应纳税定额征收标准。
  (三)全市客运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各级道路车辆税收考核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市政府将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先进个人,给予奖励(《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公安交警部门或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提供道路车辆涉税信息,在车辆年检环节或《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环节,违反“先税后检”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对责任过错部门和部门主要领导,按照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应代收代缴而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代收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不履行代征义务、未征或少征应代征税款、不按期缴纳代征税款的,严格按代征协议追究责任。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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