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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杭新景(杭千) 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订的《杭新景(杭千) 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新景(杭千) 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发布,美化沿线视觉景观,巩固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在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服务区、收费区、互通区内发布的各类户外广告均需审批,除此以外,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二)审批机关。市工商局和沿线各工商分局是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交通、交警、规划、建设等部门为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机关。
  (三)审批依据。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
  (四)审批程序。高速公路沿线各区、县(市)都要建立由工商、交通、交警、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并联审批制度。
  1.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审批。由申请人依据《规划》确定的广告位提出设置申请,经省公路管理局、高速交警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后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审批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同时抄送当地工商分局。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户外广告的审批。由政府指定的产权管理单位依据《规划》确定的广告位,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规划、交警、建设等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公开拍卖(公益广告除外);工商部门对相关买受人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同时报市工商局备案。
  (五)审批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为1年。需延长设置的,应在到期前30天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监管
  (一)职责分工。
  1.工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2)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3)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4)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5)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
  (6)户外广告设置已过发布有效期而未拆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城管执法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2)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3)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
  (4)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责令限期清除或修复、更新而未予执行的户外广告,可予以强行清除。
  3.交通、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进行监管。
  (二)加强督查。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交通、交警、规划、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及时对《规划》的落实、审批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由高速公路业主负责经营;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广告经营主体由当地政府明确。高速公路沿线各区、县(市)政府要指定相应单位负责广告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公开拍卖制度。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广告,应统一实行公开拍卖(公益广告除外),拍卖收入用于高速公路沿线的景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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