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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区及村镇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震区的学校教学楼等公共建筑损坏严重,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吸取教训,加强我市各县(市、区)及村镇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及村镇现有的学校、医院及商业、文化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产权所有单位或所有人,应在短期内组织对其所有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抗震安全排查,协调原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达到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方可继续使用;对已经建成尚未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达不到标准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要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及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各县(市、区)及村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医院及商业、文化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必须纳入建设基本程序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时,必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各级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大对公共建筑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程,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抗震措施,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级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凡不按规范进行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5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防震抗震意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在进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建设时,切实把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安全放在首位,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纸审查、房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县(市、区)及村镇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的学校、医院等各类公共建筑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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