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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灾后重建规划制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文号: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郫县、双流县、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5.12”地震受灾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特制定《成都市村镇灾后重建规划制定管理办法(暂行)》。本规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  第14次成都市规划局规划业务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08年6月12日起试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成都市村镇灾后重建规划制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5.12”地震受灾村镇的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落实受灾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管理,规范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意见》(成委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成委发【2008】40号),结合受灾地区重建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个市(县)的受灾地区的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其它区(市)县受灾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灾后重建规划,镇的灾后重建规划是指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的灾后重建规划,村的灾后重建规划是指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特色旅游村的灾后重建规划。
  第四条 受灾地区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县(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国内各方规划力量,以镇(乡)为单位分片包干编制。所有规划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规模在50-100户的小型聚居点、规模在50户以下的散居点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政府统一选址,由建设单位根据《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成规管〔2006〕217号)等要求制作建筑总平面图报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单独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第六条 受灾地区村镇灾后重建规划审查、审批工作原则上要求科学、高效的一次性完成,为灾后重建及受灾群众安置争取宝贵的时间。

第二章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规划的编制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
  第八条 规划的审查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编制草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审查可采用专家审查和行政审查联合审议制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其中,重点镇灾后重建规划编制草案审查通过后,应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规划的审批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经审查、公告后,重点镇灾后重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三章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

  第十条 规划的编制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选址并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规划的审查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审查可采用专家审查和行政审查联合审议制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的审批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规划经审查、公告后,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四章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规划的编制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统一选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规划的审查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审查可采用专家审查和行政审查联合审议制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规划的审批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经审查、公告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

  第十六条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
  重点镇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
  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
  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公告公布

  第十九条 公告
  重点镇、非重点镇(乡)灾后重建规划报送审批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依法进行公告,农村聚居点(含农村新型社区)、特色旅游村灾后重建规划报送审批前,由镇(乡)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告意见的处理
  规划草案公告期满,公告组织部门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布
  村镇灾后重建规划依法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公告组织部门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村镇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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