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8]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予执行: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的说明。
  三、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