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8]121号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91号)规定,市物价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医药(2004)311号),明确了医院普通病床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有关政策。此后,新审定的新建和改建病床床位费也已明确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烧伤病人空气净化病床、烧伤病人空气悬浮病床、烧伤翻身床、骨髓移植净化层流病床、特需病床(门诊观察床除外),亦应由医院按病床实际使用床日数,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院支付标准为每床日2.5元,各医院不得在现行床位费外另行向患者收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