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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6-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加快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抚州市加快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苏荣书记、吴新雄省长关于两年内建成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并尽快投入运营的指示,根据“全省加快建设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动员大会”的部署,现就加快我市各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各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县(区)两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要求,统一制定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首期启动建设列入省第一批开工建设县(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2、县(区)为主,省、市支持。县(区)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项目借款还款具体负责。市政府负责对县(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由省统一规划、统一融资、统一招标、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工艺流程,厂网同步、协调推进,县(区)政府分别组织建设。
  4、抓源治本,综合整治。在全面推进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通过点面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效益。同时,兼顾一定规模非生活污水处理,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和运作方式
  (一)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从2008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全市各县(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具体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除金溪县已开工建设外,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开工建设广昌、南城、东乡三县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009年7月底前污水处理厂竣工,9月底之前投入运行。
  第二批:2009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临川区上顿渡、南丰、黎川、资溪、崇仁、乐安、宜黄七县(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010年7月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
  对列入第二批项目的县(区),可抓紧办理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争取提前开工建设,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运行。
  (二)运作方式
  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各级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采用合作、合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特许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回收项目建设投资,并偿还信贷资金本息。
  三、重点工作和时间节点
  (一)制定方案:由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抚州市加快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时间安排、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项目准备(分两批):由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县(区)政府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工程初步设计,第一批县(区)6月30日前(第二批县8月30日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编制项目环评报告和审批项目环评,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8月31日前)完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8月15日前)完成;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第一批7月15日前(第二批9月15日前)完成;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设备招标,第一批7月30日前(第二批9月30日前)完成。在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审批项目时,要遵循规划,统筹设计,确保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提升泵站和截污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配套,同时要遵循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
  (三)建设内容: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和截污管网。
  (四)项目融资:由省财政厅牵头,以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融资平台,与省有关银行办理统一融资贷款手续,并与各项目县(区)签订借款协议。此项工作7月20日前完成。项目县(区)的特许经营权质押给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融资,县(区)归还借款本息后,特许经营权归还项目县(区)。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资金筹措:除省统一融资外,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发改部门)、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掌握的相关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项目还款。
  (六)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七)组织施工:在项目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原则上可以由城投公司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应在6月20日前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八)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项目转让: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运行后,原则上由省政府授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打捆,通过竞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特许经营权,亦可由县(区)政府自行转让特许经营权,回收建设投资,用于偿付借款本息。
  (十)资金偿还:县(区)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债务主体。县(区)要设立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还款的,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还。
  (十一)运营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和尾水排放质量的监管。
  (十二)已完成项目审批或已采取BOT等方式启动的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可按原建设方案继续组织实施,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有关政策。但资金未落实,需申请融资借款的,应将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补报省发改委审核。
  四、政策措施
  (一)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在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和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20-30年的项目经营期限,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合理核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月1日后尽快出台。省发改委提出指导价后,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收费应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维护费用
  (二)多渠道筹措管网建设资金。县(区)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污水收集管网投入力度。
  (三)确保项目用地。县(区)污水处理项目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国土部门及时搞好本地项目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做好与市、省国土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得到落实。
  (四)安排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污水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投资扶持。
  (五)实行重点调度和管理。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国家、省规定的税费政策。
  (六)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中央或省级批准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污水处理企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
  (七)实行政策激励。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市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基建投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对因不重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暂停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并实行项目限批、通报批评,同时,该行政区内污水处理费由省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甘良淼市长任组长,谢发明常务副市长、张新龙副市长、陈日武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陈日武副市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姚瑞宗任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郑济平任第一副主任,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对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
  (三)落实目标责任。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规划,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上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上报;督促和指导县(区)政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指导和督促县(区)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县(区)政府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设计;负责项目特许经营许可的指导监督,以及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3、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县(区)实施主体建立和管理项目基建专户;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4、市环保局:负责协助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负责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改、调整相关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项目用地预审和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6、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7、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运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8、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严格监督考评。市监察局要加强污水处理工程效能监察。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县(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察和督查。切实加强对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县(区)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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