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下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体群字[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现将《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申报“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有关事宜,在//www.csiso.com“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栏目中有补充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种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山川、河流、海洋、湖泊、沙漠、园林、广场等自然资源建设的,主要用于开展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具有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具有特色的户外体育营地、大型体育公园、文体广场等。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群众体育司为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四)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基地应当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见附件);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在当年6月30前报送总局。6月30日后报送的材料列入下一次审核。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八条 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评审,在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审和考察结果做出命名决定;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命名。
  第九条 总局利用列入本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给予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省(区、市)申报基地情况、对基地的综合考察结果确定。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基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总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所在地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总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申报表

基地名称
(须注明包含哪些场地设施)

 

所在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旗)

主管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产权归属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工程进展及投资(请在“□”里打“√”)

1.□在建中
(拟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已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拟建成于    年  月;预计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2.□已建成
(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建成于  年  月;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所开展的
体育运动
服务项目

体育项
目名称

 

优惠体育项目名称

 

免费体育项目名称

 

已办理证照、所具备资质、通过体育服务认证详细信息

 

地(市)级体育
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注:1.此表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2.须打印盖章后上报,不得涂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