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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08] 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强高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为我市率先振兴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加快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技工院校的发展,并列入年初预算。对技工学校示范专业设置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在我市主导或紧缺工种中选拔1000名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技术工人参加高技能人才集约培训。各级政府要对实施上述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支持。
  (三)加大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力度。市政府定期公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企业可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我市紧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技师和35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技工,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或在校初、高中子女可以随迁。我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工允许办理《居住证》。我市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技工,已办理《居住证》,连续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迁入落户。对于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接受职业学历教育,毕业后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市农村学生,落户时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每两年公开评选50名“大连市有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100名“大连市技术能手”,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取得市级职业大赛技术标兵、技术能手和优胜者称号的选手,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行业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有条件的企业对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建立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对获得政府重奖的高技能人才,享受相应优秀专家健康疗养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如企业确属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期退休,但不得超过5年。
  三、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要建立发展、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职工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健全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结合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监督机制。对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企业可结合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企业可在重要生产岗位推行“首席员工”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直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实行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三)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学生实习工作。全市有条件的企业要向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开放,为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院校提供兼职教师。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要提供教学和实习的基本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进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对在职工培训工作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大中型企业,市政府授予“大连市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称号。
  四、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
  (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范围。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放宽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凡符合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一年内没有就业的,或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以下的,可再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三)提高普惠制就业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一是对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实行免费培训、政府提高补贴的办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一般专业工种就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5元;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元。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普惠制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培训待遇。二是对农村专业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开展对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至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第二产业类专业培训补贴800至1600元,第三产业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按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同等标准予以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和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大龄、身体残疾、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的,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50%的学员办理营业执照,并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六)对重点专业培训增加培训补贴。对因培训时间长(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耗材多导致培训成本较高、职业培训补贴不足以弥补培训成本的重点专业和急需专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培训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确定。培训后的就业率应不低于75%。
  (七)依托企业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在全市选择20家培训设施好、实训设备精良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所有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实训任务。聘任企业中优秀的技师、工程师为实训教师,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实训教师同等标准支付授课补贴,由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对用人单位急需或已签订劳务输出意向协议的普惠制就业培训,鼓励采取“快速通道”办法开展定单培训;对已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的,培训前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费的70%拨付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拨付剩余的30%培训费;对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前先行拨付培训费。
  (八)完善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管理机制。完善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办法,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培训质量、鉴定持证情况、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用工需求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对接活动,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强对各类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和指导,从基地认定、招标投标、监督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加强经常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每年要对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未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学员评价差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资格。
  五、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大力扶持职业技能培训院校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技工院校招生纳入职业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在录取批次上与其他职业院校相同。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与其他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样实行派遣证制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技工院校在招生、收费、税收、建房、征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技工学校学生享受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等待遇。政府办技工院校生均经费补贴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办技工院校从教育费附加返款中支出。不断扩展技工院校的技工教育功能,把技工院校建设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
  (二)突出培训重点,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重点发展与我市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对我市辖区内的所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效益,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院校。围绕重点产业,以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骨干企业为主体,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鼓励和引导职业技能培训院校与相关行业企业联合组建职业技能培训集团。
  (三)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筹建以数控、机电技术、机械制造等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各地区至少建立1个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品牌技工教育和示范实训基地。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订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尽快实现公共实训基地的高效运行。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四)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开展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把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技工院校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的,所需培训经费由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要结合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技能培训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积极开展定单培训。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单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院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职业技能培训院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要加强职业培训院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沉淀)、挪用收费收入,确保收费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强化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机构、加大督导力度、扩大督导范围,建立督导检查经常有效、办学行为日常规范、全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机制。普遍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引导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杜绝违规办学、虚假宣传及其它违法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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