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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8]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农委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已于2008年1月16日全文转发(沪财会[2008]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配套法规共同组成了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法规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全面、规范地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监督与指导,确保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把握的内容和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依据《会计法》而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本依据和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由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五部分组成。在贯彻执行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仅适用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适用该制度。
  (二)会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任何部门不得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强制代理记账或者指定代理记账机构。
  (三)会计科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及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了部分特有的会计科目,如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股金等。各部门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设置和使用相关会计科目,正确反映社员权益,切实保障成员利益。
  (四)会计报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外,还要求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农业部。
  三、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施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合作社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民主管理。
  (一)切实履行职责。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指导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具体负责合作社日常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宣传培训,是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果。财政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工作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三)做好业务衔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颁布前,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要求,指导、协助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工作,特别是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科目和账簿设置、内部岗位职责分工、会计档案保管等项工作,确保自2008年开始规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加强跟踪调研,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
  (五)促进财务公开。各部门要以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为契机,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搞好财务核算,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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