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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函[2008]1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8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除中心城区外的14个郊区(市)县开展生态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生态县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生态文明、和谐成都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各级各部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关区(市)县要深化对生态县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生态县创建工作。
  二、统一规划,两级创建
    按照环境保护部、省政府对建设生态市的指标要求,2015年成都建成生态市时,14个郊区(市)县要确保80%以上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鉴于国家级生态县标准高、建设周期长等因素,省政府将生态县建设分为省级和国家级两级创建,在创建省级生态县时,同时开展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有关区(市)县要对照《四川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修订稿)》,在全面调查辖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的要求,统一编制创建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报当地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修订稿)》已对中心城区创建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经省生态办同意,中心城区不再单独编制生态区建设规划。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两级创建生态县总体目标一致,内容大体相同,仅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存在差异。有关区(市)县要认真做好两级创建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按照成都生态市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生态状况,在征求相关区(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全市生态县创建达标时限具体安排为:青白江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蒲江县2009年达到省级生态县标准,2010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并通过验收;彭州市2010年达到省级生态县标准,2011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并通过验收;新都区2012年达到省级生态县标准,2013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并通过验收;龙泉驿区、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2013年达到省级生态县标准,2014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并通过验收。
  四、生态县的验收与命名
    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生态县创建成熟后,由区(市)县政府向省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生态县,报省政府批准命名授牌。国家级生态县的验收命名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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