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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6-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2008]7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上网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商品房价格的稳定,引导房地产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商品房购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现就我市商品住宅销售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为销售而建设的商品住宅,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房外,均应按规定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所销售的商品房应通过网上申报预售许可、网上签订买卖合同和登记备案。
  二、商品住宅销售实行销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住宅销(预)售前,将有关价格、成本等资料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价格、成本等资料包括:
  (一)商品住宅销(预)售价目表(文字和电子版)及计价面积,包括平均销售价格和每套商品房的具体销售价格以及面积计算方法;
  (二)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资料。开发成本须经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出具成本认证报告;
  (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总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开发总面积、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环境状况、商品房内部设施配备等。
  同一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开发经营单位需调整价格时,要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只需提供前款第一项相关资料。
  三、商品房实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开发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同时房管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项目概况、公共配套情况,商品房的楼盘表以及销售情况,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商品房销(预)售的价格等信息及时在网上予以公示。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销(预)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物价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在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在销售场所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书面备案价格、网上公示价格、销售现场明码标价的价格、合同价格应一致。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销(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书和成本认证结论。未履行销(预)售价格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成本认证的,未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宅销(预)售许可证和产权交易手续。
  七、物价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必要时,物价、房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分地段公布商品房平均成本信息。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要按照备案后的销(预)售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诚实告知消费者应有的价格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并要与消费者签订经物价部门监制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并应当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必要附件。
  九、物价、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制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擅自销售等行为。对商品房销售不实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销售价格公示、不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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