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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为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现就北京奥运会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安机关暂停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航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承运上述危险物品。
  二、上述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机场停止运输危险品(医用同位素和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除外),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高危危险品定义见注解)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期间,非奥运赛区城市民用机场运输危险品(航空公司按规章规定空运属于危险品类航材除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装必须符合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的要求进行标记、标识;
  (二)承运人办理航空运输前必须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品实行专人押运抵离机场;
  (四)承运人对离港危险品,从收货开始直至装入机舱、舱门关闭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对进港危险品,从机舱舱门开启至地面交付托运人的全过程,也必须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失控;
  (五)危险品装机后,承运人应将装载危险品的航班号、货物品名、危险品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品的类或者项、运单号、件数、重量、装机位置等有关情况及时电告经停机场和到达机场。经停机场不得随意卸下或者移动危险品,不得随意改变其装载位置;如改变位置的,必须将改变后的装载位置及时通知相关机场;
  (六)危险品运抵目的地机场后,承运接货人应当对危险品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向始发地机场承运人证实妥收;如发现有差错,必须及时报告机场公安机关和启运机场承
  运人;
  (七)通航货机的机场,应当尽量采用货机运输危险品。大型救灾行动或者国家急需运输的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应当报民航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参加奥运会的中外运动员或者组织申请航空运输射击比赛枪支弹药,执行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国航空公司运输危险品另行规定。
  五、各机场航空公司安检部门务必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对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和在普通货物、邮件、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要及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查处。
  六、民航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运输危险品、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货物、邮件、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机场、航空公司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中各个环节、各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奥运会期间民用航空运输安全。
  八、2008年7月1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后,危险品航空运输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不受本通知的限制。同时,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奥运期间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的重要性,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注解:高危危险品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2007-2008 版)中的2.3 项毒性气体(不含气溶胶)、6.1 项包装等级为I 级的毒性物质、6.2 项A 级感染性物质和适用B 级与C 级包装的放射性物质。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蒋 睿, 电话:010-64092409
  民航局公安局,陈世祥, 电话:010-64092705
  民航局公安局,周婧寰,电话:010-64091758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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