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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1 生效日期: 2008-05-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8]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工作任务,规范援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各项费用安全合理使用,确保援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抗震救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援建工程管理组织架构:
  (一)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援建各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施。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代章,以下简称援建办),具体负责援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领导小组在四川救灾现场设置深圳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援建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民政部门拨入的社会捐赠资金和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各项资金拨入援建办的专户(由市建设局开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领导小组授权援建办具体负责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援建工程的概算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其他费用支付及结算等一切与援建项目有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其中,与援建有关的货物、设备及物资的运输、装卸、配送等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由援建办从专项资金中拨付相应资金给市交通局专款专用,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专项资金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其中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交通局直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援建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及运输装卸、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援建组织管理、应急资金等与救灾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其中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限用于过渡安置房项目建设的直接支出,援建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只能从财政拨入的资金列支。
  第七条 鉴于抗震救灾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援建工程的材料采购、货物运输、工程发包、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等均可由援建办直接与有关供货商、承包商、设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承发包合同、设计监理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报领导小组备案。施工现场发生三十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可由前方指挥部与承包人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施工签证后即可组织施工,事后报援建办备案。
  援建办必需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可自行采购,由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购置,事后将采购清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援建办可在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援建应急资金。应急资金用于处理救灾项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支付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应急资金的支出仅限于过渡安置房建设应急项目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原则。
  救灾工程合同价款应由援建办依据抗震救灾援建计划及工程预算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1.建安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需要按深圳或四川当地现行的计价依据编制。
  (1)按深圳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下浮5%―10%作为合同暂定价款。
  (2)按四川当地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的工程预算,作为合同暂定价款。
  2.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的零星项目的合同价款可按四川当地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确定。
  3.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工程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款金额,经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拨付至承包人账户。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
  2.工程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前方指挥部提交已完成工程造价的进度报告,前方指挥部审批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特殊情况下可由前方指挥部、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核实确认进度款额度。预付的工程款应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如发生合同约定以外不可预见的情形,前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援建办核准后,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及额度。
  由上述三方确认的进度款经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支付。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应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再行付款至95%。
  3.工程结算款支付。
  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合同内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援建办复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转援建办办理结算。
  援建办按审计的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剩余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前方指挥部要求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应在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并按上述结算方式结算。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管理费用支付。
  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相关人员因援建项目产生的办公、差旅、食宿、交通、协调等费用,可凭前方指挥部负责人或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的票据实报实销。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票据凭证的,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
  (四)应急资金的支付。
  当援建项目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援建办或前方指挥部可从应急资金中支出该部分费用。应急资金支出应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后支出,并据实报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条 援建办、前方指挥部应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各项费用,确保援建工程顺利进行。
  相关施工单位应确保到账款项的专款专用,保证救灾现场施工的需要,严禁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情况发生,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援建办在保证工程款支付速度不受影响的同时,应建立内部监督程序及资金使用签批程序,严格审核,确保工程款的安全支付。
  援建办应加强对材料设备出场、运输、进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类物资的安全运输及使用。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应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根据需要派专人到援建办、前方指挥部进行即时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和毁损浪费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一、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物资运输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确定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是指为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而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配送、储存等相关费用。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援建办拨付至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支付程序
  (一)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合同的确定。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交通局依据援建计划及运费预算与承运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运输费用预算由承运人按现行计价依据编制,报市交通局审核后作为合同暂定价款。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运输合同由市交通局与承运人签订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备案。
  (二)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支付。
  市交通局根据运输进度向承运人统一支付运输进度款。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市交通局提交已完成运输任务的进度报告,市交通局审核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三)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结算。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任务完成后,市交通局与承运人应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承运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交通局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运输合同约定支付。
  三、应急资金的支付
  市交通局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从运输保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当援建项目及援建物资运输保障中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可从应急资金中支付。应急资金应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后支出,并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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