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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科协发学字[2008]29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及实施,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建设学术交流平台,创新学术交流方式,营造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争鸣、思想火花碰撞的良好学术环境,打造学术品牌,使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在科研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交流中增长知识和才华,进一步推进学术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发挥学术交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国家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高端、交叉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
  (二)择优支持。充分考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以下简称"地方科协"),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学术交流的基础和自身条件,选择基础较好、有潜力、发展快、项目实施得力的单位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正。项目内容公开发布,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评审与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本项目的主要任务为:
  (一)支持全国学会围绕国家相关学科标准中对应学科进行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工作;
  (二)支持围绕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前沿交叉学科等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围绕学术交流和学术建设开展的相关理论研究和调研、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学科发展研究。对学会相关的国家学科标准的一级学科、部分新兴前沿学科,以及部分发展较快的二级学科开展年度学科进展研究。
  (二)学科史研究。对学会相关的国家学科标准的一级学科、部分新兴前沿学科开展学科史研究。
  (三)举办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为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学术灵感提供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
  (四)举办青年科学家论坛。重点围绕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高新尖技术等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举办以青年科学家为对象的小型学术活动。
  (五)前沿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家科学前沿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由全国学会联合举办的突出学科特色,促进交叉融合,促进学会间合作的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线学术交流。支持学会开辟学术网站或专题网页,创新学术交流形式,提高学术交流效率,促进学术信息的快速流动和资源共享。
  (八)为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开展调研、培训、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等活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中国科协是本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二)负责向财政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本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四)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单位,主要职责为:
  1.根据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
  4.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本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以及有关高校、研究院所;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申报内容符合本项目支持方向;
  (四)项目应以专家为主导,其中领衔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符合各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获得支持。
  (一)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二)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三)联合承担的项目(多个全国学会联合、学会与事业单位联合、学会与地方科协联合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者;
  (二)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者;
  (三)已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者;
  (四)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者;
  (五)违反国家或中国科协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者。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吸有关专家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
  第十二条 本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中国科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相关申报信息在中国科协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对专项申请报告及申请经费额度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创新性。项目名称、主题或内容是否体现创新,项目组织方式、项目成果是否有所创新。
  (二)影响度。项目综合性、规模、系列化、国际化程度等。
  (三)规范度。项目目标是否明确、经费预算及分配是否合理,组织工作是否规范。
  (四)成效度。项目成果表现形式及影响。
  (五)完整性。材料填报是否认真、齐全,坚持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专项具体支持目录及经费预算,并按程序对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资助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中国科协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手续履行完毕后,中国科协依据项目任务书一次或分次对项目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中国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第十九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中国科协资助项目"字样。中国科协有权使用该项目的成果。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平台项目实行统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由年代、学术交流项目代号(XSJL)、子项目代号、序号等若干部分组成。其中子项目代号由子项目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四个以内)组成,序号为三位数阿拉伯数字,如2008年度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代号为:2008XSJLXKFZ001。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内容的开展,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召开学术会议所需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会议期间的会议场租费、食宿费和公杂费,以及会议后期对会议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以及与学术交流有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对外宣传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中国科协。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协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30天内向中国科协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及中国科协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如发现未完成项目预定任务,或违反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术交流平台项目申报书
附件2:学术交流平台项目合同书
附件3:学术交流平台项目总结报告
//www.cast.org.cn/n435777/n435793/n457832/appendix/2008631018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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