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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 2008-05-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7〕5号)精神,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现就我市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规范技师学院的申报和审批。技师学院的举办要坚持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技师学院的名称一般为“重庆×××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或行业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凡符合《重庆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暂行)》(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发文)要求的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和单位(个人),均可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按规定程序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执行技师学院招生办法。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技师学院的招生工作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范围,招生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不断强化技师学院教学和考核工作。技师学院应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制度,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多种办学模式实施培养,允许学生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技师学院应强化学生的实训学习,注重学生的生产实习,注重改进教学与培养手段,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传授与训练,积极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教学、培养中的应用。技师学院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四、认真搞好技师证书颁发工作。技师学院招收的预备技师班学生,修完专业所规定的课程且考核合格者,颁发《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及预备技师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由技师学院颁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统一样式、编号和查询服务,并在证书上验印;预备技师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取得预备技师证书、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的学生,可申请参加相应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学院招收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班学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技师学院颁发《技师学院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样式和编号。取得《技师学院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技师学院培养的学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在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分别享受该企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五、大力促进技师学院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技师学院工作的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技师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事业经费、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等方面参照高等职业院校相关政策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引导和鼓励技师学院加强校企合作,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技师学院,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授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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