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以下简称“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双零”家庭就业问题,
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长效就业机制为目标,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明确“双零”家庭就业援助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市区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零转移家庭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转移)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三)建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辖市、区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确保落实”的要求,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认定的“双零”家庭,能积极接受就业援助、不挑不拣的,要确保零就业家庭一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就业,零转移家庭两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转移就业,确保实现动态消零。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四)实行“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双零”家庭按照自愿登记的原则,采取本人申请,社区(村委)受理,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社区(村委)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五)建立“双零”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对申报认定的“双零”家庭,在受理“双零”家庭申报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要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定期进行动态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失业或转移状况,做到家庭状况、思想动态、技能特长、培训愿望、就业(转移)愿望、就业(转移)去向“六清楚”。
(六)强化“双零”家庭成员就业(转移)后跟踪服务制度。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转移)的“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七)完善“双零”家庭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健全“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退出机制。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就业(转移)的;二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零就业”家庭中一人收入达最低工资标准,“零转移”家庭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转移)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未能就业(转移)的;四是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五是其它不符合“双零”家庭认定条件的。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九)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双零”家庭成员。要依托一批用工需求量大、就业门槛不高的用人单位,通过共建协作、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其积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招收1人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
(十)鼓励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安排“双零”家庭成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乡发展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双零”家庭成员,扶持他们实现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创业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税费减免。
(十二)鼓励“双零”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地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加工小作坊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双零”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双零”家庭成员,按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积极组织“双零”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要主动结合市场需求,引导、组织“双零”家庭中有培训愿望的成员,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对“双零”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两后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推广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免除“双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对“双零”家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双零”家庭子女在技、职校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精神,享受有关困难补助政策。
四、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政府职能。各辖市、区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减免费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为“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各部门也要加强合作,逐步形成促进“双零”家庭实现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按照省、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开发、采集就业岗位,优先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全面建立社区(村委)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制度,每个村都要有一名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年底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十六)加强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督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对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要设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向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投诉求助渠道。
(十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宣传帮扶“双零”家庭实现就业和转移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扎实开展。
五、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