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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增加区县财政收入的实施细则。
  一、下划金融企业税收
  银行保险信托企业以能够核算营业收入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包括营业部、支行、分公司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以2007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区县级固定收入,其他各项税收归属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平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局按期将上述收入划转有关区县国库。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关于调整市级金融企业税收分配政策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7〕100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市财政按照各区县财政供养人数,综合考虑享受抚恤、低保人员等因素,计算各区县人均财力,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确定为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区县,根据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预算以及区县财力水平,给予不同额度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逐年增加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数额。适当减少上解区县递增上解数额,将上解区县的递增上解比例由80%调整为60%。继续实行增收激励机制,以上年区县企事业单位等上缴的市级收入为基数,对市级收入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区县50%。为了鼓励困难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缩小区县间财力差距,实行税收超收奖励办法,对困难区县当年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预算增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超收奖励。有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三、完善税源转移制度
  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纳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因市政府规划或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迁转生产经营场地、变更纳税地点,导致其缴纳的各项财政收入在我市不同预算级次、不同区县之间发生转移的,在税源转入方和转出方财政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协助确定税收划转基数,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有关基数划转,相应调整区县的上解或补助金额。有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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