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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4 生效日期: 1993-04-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政秘<92>3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北部,北至长江大桥引线,南至张湖,西至长江路,东至蜻蜓河、大河塘。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二平方公里。
  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以促进芜湖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大力吸收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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