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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3 生效日期: 2008-05-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和《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凡承担考核内容所涉及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佳中省直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重要工作及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四、考核工作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详见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为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佳中省直单位。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100分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重要工作

10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完成一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30

1、每承办一项工作任务且按要求完成,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30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市领导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督办检查工作协调会议,发生一次扣1分;
6、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0

1、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每完成一件加1分;
2、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未按规定格式行文,每件扣1分;
3、答复意见未按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材料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市政府督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室、市人大人事办或市政协提案委,每件扣1分;
4、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办理时限,但超过最后办理时限仍未答复,每件扣2分;
5、承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发现一次
扣1分;
6、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拒不接受办理,每件扣2
分;
7、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每件扣1分。

 

 

 

 




基础建设

15

1、建立督查责任落实制度,加2分,未建立制度扣2分;
2、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加2分,未配备人员扣2分;
3、承办事项和基础材料完备并归档立卷,加2分,材料不完备扣1分,未立卷扣1分;
4、督查工作有创新意识和明显效果,加2分;
5、及时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加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上报,扣2分。

 

 

 

 

撰写、提供经验性或调研类文章

5

1、在市级《督查与落实》刊载文章,每篇加2分;
2、在市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2分;
3、在省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3分;
4、在国家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5分。

 

 

 

 

  注:本年度没有承办任务的单位,不参加评优考核。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二)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100分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重要工作

10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完成一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20

1、每承办一项工作任务且按要求完成,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10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市领导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督办检查工作协调会议,发生一次扣1分;
6、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0

1、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每完成一件加1分;
2、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未按规定格式行文,每件扣1分;
3、答复意见未按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材料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市政府督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室、市人大人事办或市政协提案委,每件扣1分;
4、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办理时限,但超过最后办理时限仍未答复,每件扣2分;
5、承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发现一次
扣1分;
6、对属本县(市)区职责范围或与本县(市)区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拒不接受办理,
每件扣2分;
7、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每件扣1分。

 

 

 

 

落实本级政府工作情况

30

  1. 县(市)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列督事项全部得到有效落实,得10分,每有一项未落实扣1分;
  2. 县(市)区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全部完成,得10分,每有一件未完成扣1分;
  3. 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到100%,得10分,每有一件未答复扣1分。

 

 

 

 




基础建设

15

1、制定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加2分,未制定扣2分;
2、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加2分,未配备人员扣2分;
3、承办事项基础材料完备并归档立卷,加2分,材料不完备扣1分,未立卷扣1分;
4、督查工作有创新意识和明显效果,加2分;
5、及时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加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上报,扣2分。

 

 

 

 

撰写、提供经验性或调研类文章

5

1、在市级《督查与落实》刊载文章,每篇加2分;
2、在市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2分;
3、在省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3分;
4、在国家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5分。

 

 

 

 

  注:本年度没有承办任务的县(市)区,不参加评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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