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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3 生效日期: 2008-05-23
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发[2008]15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合肥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干部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队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四)打破公务员部门终身制,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对象和重点
  本意见所称的公务员交流轮岗有三种方式:交流、交流性轮岗、轮岗。交流是指市直单位公务员的跨部门交流;交流性轮岗是指市公安局系统和市司法局所属的监狱劳教系统内公务员的岗位轮换;轮岗是指市直单位内部处室之间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公务员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公务员,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的公务员。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县处级公务员交流轮岗
  县处级公务员交流轮岗,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意见》(合办〔2005〕31号)等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
  (二)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的,应当交流;
  3、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4、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的,应当轮岗;
  5、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应当轮岗,并应当有计划交流。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有计划交流;
  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轮岗。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参加工作未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经批准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比例
  1、各单位每次公务员交流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5%;
  2、各单位每次公务员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0%。
  实行交流性轮岗的单位,交流性轮岗的条件和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成立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交流工作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交流性轮岗工作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性轮岗工作。交流性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交流性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三)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今后各单位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保留一定的空缺科级领导职位。
  (二)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流轮岗的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要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关心爱护交流至本单位的公务员,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公务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
  (一)市直机关与县区之间公务员的交流,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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