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20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0月1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二、200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9月30日前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0月1日以后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照1997年12月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执行。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财政部
二000年九月七日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表略jg-38)
说明: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按合同随项目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全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个别商品发生归类问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