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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9 生效日期: 2008-07-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办发〔2006〕100号)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精神,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含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需调整容积率的,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
  (二)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提高开发强度的;
  (三)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
  (四)增加容积率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
  二、调整容积率办理程序
  土地出让前,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对宗地深入研究,科学下达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有关部门按抄告单原则办理手续。
  (二)属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
  3、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开具的《江西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审批发放或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已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应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容积率计算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票据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对超过土地批准容积率的用地,按以下方法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即:
  (原建筑面积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5%×已取得年限(按月计算)
  五、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六、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或按现行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执法部门须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在对超容积率加建部分不影响总体规划允许保留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接受罚款。逾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拖欠时间每日加收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加处罚款;逾期仍未缴纳或未缴清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并将有关情况相互告知。凡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容积率而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一律依法查处,并停止办理该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用地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综合验收、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缓年检,并停止办理该单位新开发项目的一切手续。
  九、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十、本《处理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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